关于开展空仓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企业:
根据《吉林省省级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公司决定对直属企业空仓进行查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查验范围
公司直属企业全部空仓。
二、验收内容
(一)承储企业具备条件及查验内容
1.按照有关规定在进行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查验在属地粮食行*管理部门备案手续。
2.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储粮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实地查验库区周边污染源、危险源距离企业距离是否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
3.根据省级储备粮储存保管任务需要,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人员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一是查验企业从事粮油保管工作的保管员和检验员的劳动合同及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二是查验实际从事粮油保管工作和检验工作的人员数量及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能力评价证书;粮油质量检验员和粮油保管员的数量是否满足2.5万吨至5万吨仓容,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少于2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4人;5万吨以上的仓容,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少于3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7人的条件;三是查验保管统计与统计是否兼岗。
4.特种设备操作工,电工、机修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特种作业证书上岗。查验特种设备操作工,电工、机修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查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具有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年度培训情况,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年度再培训不得少于12学时。
6.视频监控系统是否能够满足视频资料至少保存3个月;检斤监控是否单独安装视频录像机,是否能够满足视频资料至少保存3年。
7.现场查看输送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和烘干机械设 被维修情况。
8.现场查看汽车衡、天平、容重器和烘箱温度计或烘箱等仪器设备检定情况。
(二)目标承储仓房具备条件及查验内容
1. 核定仓容。企业提供设计图纸,依据设计说明核定玉米、小麦、大豆的仓容,稻谷密度暂按每立方米580公斤核定,粮面高度与屋盖水平构件之间净高不小于1.8米。
2.目标仓房是否安装低温内环流设备,控制箱是否在仓外,并独立安装电能表。现场查看低温环流风机风压、风量,是否满足条件,不满足的是否安装变频控制系统。
3.粮情检测系统是否接入省级储备粮信息化管理平台,企业粮情检测员是否会使用省级储备粮信息化平台功能进行粮情检测;现场打印电子检温记录,验看粮情检测系统是否正常工作。
4.仓内视频监控工作是否正常,拍摄监控系统上仓内视频照片。
5.现场查看仓房墙体结构、屋架材料和竣工验收手续;根据设计图纸填写墙体传热系数、仓顶传热系数和半衰期。
6.现场查看地坪完好情况和防潮性能。
7.查看空仓消毒记录和储粮化学药剂保管账是否进行消毒作业。
8.查看省级储备粮货位标识牌粮、权公告牌是否齐备;仓房、仓窗编号是否统一。
9.现场查看机械通风系统布置形式及通风道长度、风机型号,是否满足2.5万吨至5万吨仓容风机数量不少于8台;5万吨到10万吨仓容风机数量不少于16台;10万吨到20万吨仓容风机数量不少于24台。
10.现场查看保粮膜是否满足储存安全的需要;使用年限不能超过3年。
三、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空仓验收工作,认真学习《吉林省省级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试行)》和《吉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承储企业和目标承储仓房具备条件及查验内容准备各项资料,做好空仓验收准备工作,公司将组成工作组对直属企业进行核查,确认企业及仓房是否具备承储省级储备粮的条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不具备条件装粮的,公司将按照《吉林省储备粮公司问责管理办法》进行问责,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